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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交物業服務費可以成為業主委員會委員嗎?
信息來源: 發布時間:2019/2/22 閱讀:2523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09年發布了《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》,是對業主大會和業委會的直接指導文件,同時有關業委會的法律法規還有《物業管理條例》,而《物權法》更是從立法角度對業委會進行了規范。
而《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》第35條有如下規定:
第三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:
(一)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決議;
(二)召集業主大會會議,報告物業管理實施情況;
(三)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;
(四)及時了解業主、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,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;
(五)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;
(六)督促業主交納物業服務費及其他相關費用;
(七)組織和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;
(八)調解業主之間因物業使用、維護和管理產生的糾紛;
(九)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。
第35條第6款的規定,業委會有督促業主繳納物業費的職責。而自己如果不繳納物業費,這個行為明顯和該條款向違背。鑒于此條款的規定,不繳納物業管理費的業主,自身就無法履行業委會職責,當然不能加入業主委員會。
同時《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》第31條有如下規定:
第三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,由5至11人單數組成。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是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,并符合下列條件:
(一)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;
(二) 遵守國家有關法律、法規;
(三) 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、管理規約,模范履行業主義務;
(四) 熱心公益事業,責任心強,公正廉潔;
(五) 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;
(六) 具備必要的工作時間。
不管是根據《物業管理條例》,還是根據《物業服務合同》,業主都有按時繳納物業管理費的義務。不能履行業主義務,如期繳納物業費用,自然也就不符合第31條的規定。不能成為業委會的候選人。